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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开票、扣除率、报表填写等5个精答
发布:2018-05-15 14:08:00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了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内容丰富、涵盖全面,精准地回答了当前纳税人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逐步梳理出文中精华,希望能帮到您。

 

1.调整税率所指的“从5月1日起”,以什么来界定时间起点?

答: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调整税率前发生的业务,如何正确开具发票呢?

答: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3.调整税率后,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可有变化?

答:财税32号文件中,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

 

4.采取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其扣除率是否有变化?

答: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5.调整税率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如何进行正确填写呢?

答:一方面,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分别填写在16%、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来源:东城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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