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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发布
发布:2019-01-07 09:45:00
 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如何扣,答案揭晓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


扣除方式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与两个月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一致,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仍为定额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仍为据实限额扣除。


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赡养老人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均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如:《暂行办法》明确了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标准有所提高;征求意见稿中争议较大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用于纳税人本人医疗费支出的规定,适用对象扩围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据实扣除上限也由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但纳入扣除的医疗费支出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收窄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大病医保专项附加扣除适用对象由纳税人本人扩大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更符合实际,因为纳税人个人生大病极可能暂时不工作,没有所得或所得较此前降低,很可能享受不到这项扣除。此次调整未将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至纳税人的父母,他认为可能是出于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的考虑。


在他看来,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大病支出不能扣除,一方面可以避免盲目消费进口高价医疗药品,另一方面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扩大医保目录范围,加之扣除上限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整体看大病医疗附加扣除的变化可使纳税人享受到更多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夫妻双方选择扣除方,以家庭为单位看,若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选择适用更高个税税率的一方进行扣除,家庭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减税优惠。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为使《暂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等。


《操作办法》规定的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计算起止时间具体为: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按照今年8月31日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明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方面,《操作办法》规定: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符合条件开始,可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此外,《操作办法》还规定了纳税人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的的信息和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按《操作办法》要求,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信息报送方式方面,纳税人可选择将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远程办税端(APP端、WEB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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